2005年5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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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里“开发”自己“钱”途
潘卫国昨天在杭州中院听审
本报记者 徐晓

  昨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大贪污受贿案,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总公司副总经理潘卫国涉嫌利用职务侵吞公款244万元,索取贿赂2万元,非法收受贿赂239978元以及港币1万元。
  在1994年至1995年期间,潘卫国利用担任杭州北海保税公司经理助理、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公司公款人民币235元。1996年,潘卫国担任北海保税公司经理后,与下属公司北方货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志昉、副经理林毫私下商定,三个人以后根据北方货运公司每年的利润情况,按3∶3∶4的比例提取“劳务费”。于1997到1999年,由李志昉操作,潘卫国分三次从北方货运有限公司提取“劳务费”9万元。
  1996年到2004年,他在担任杭州北海保税公司经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总公司副总经理、下沙实业总公司经理、金凯建筑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林毫、杭州富通集团、袁世民等单位和个人在合资设立公司、承建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239978元,港币1万元,索取贿赂2万元。